抢劫17万泰达币的判决书
案件概况:
本案为一起抢劫案件,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3月2日凌晨3点左右,在某银行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抢劫并抢走现金17万泰达币。经过警方调查,张某被捕归案,并被控以抢劫罪。
法庭审理:
本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,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。庭审过程中,检察官出示了被告人张某从作案现场抢走的现金、作案工具的照片等物证,并提供了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。被告人张某对于指控予以否认,并提出自己在案发时身在家中的辩解。辩护律师也为张某提供了相应的辩护意见。
法律适用:
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,抢劫罪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手段,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在本案中,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,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抢夺了被害人的17万泰达币,构成了抢劫罪。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,法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有抢劫罪,并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。
判决结果:
经过法庭全面审理和权衡各种因素,法庭综合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初犯、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赃款全部追回等情节,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:
一、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
二、追缴被告人张某抢劫所得的17万泰达币,并交还给被害人李某。
判决理由:
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法庭对于本案的审理过程、证据调取和调查结果分析等。法庭认为,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,并且根据相关规定,对其做出了合理且公正的量刑和处罚决定。同时,法庭还强调了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,并希望通过本案的判决能够起到警示作用,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
结语:
本案作为一起抢劫案件,被告人张某因抢劫17万泰达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这一判决不仅对被告人张某起到了惩罚作用,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。希望本案的判决能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、保护公民财产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。